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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徐刑初字第1187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1
摘要:(2013)徐刑初字第118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严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上海市杨浦区x路x弄x号x室。2013年10月13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徐
(2013)徐刑初字第118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严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上海市杨浦区x路x弄x号x室。2013年10月13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刑诉(2013)1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x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12日21时37分许,被告人严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两轮普通摩托车(牌号:沪xxxxx)行驶至本市x路地道口附近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对被告人严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发现有醉酒驾驶嫌疑,民警遂将其带至大华医院抽取血样进行鉴定。经鉴定,被告人严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39mg/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告人严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严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严某某的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提请依法审判。
  上述事实,被告人严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xxx、xxx、xxx等人的证言,涉案摩托车照片、机动车驾驶证查询信息、车辆详细信息、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案件接报回执单、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工作情况、呼气式酒精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严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罪刑相当原则,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严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12日起至2013年12月1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朱锡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拥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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