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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刑初字第4575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1
摘要:(2013)浦刑初字第457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姜某,男。因本案于2013年8月1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汪某,女。因本案于2013年8月16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45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汪某犯虚开增值税专
(2013)浦刑初字第457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姜某,男。因本案于2013年8月1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汪某,女。因本案于2013年8月16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45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汪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崔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某、汪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被告人姜某从事个体运输业务期间,在承接上海星辰报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辰公司)的运输业务后,为结算运费,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经被告人汪某介绍,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了上海舰逐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的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价税合计人民币300,000元,交与星辰公司入帐申报抵扣税款,造成国家税款被骗计人民币16,981.14元。
  2013年8月9日和8月16日,被告人姜某、汪某分别接到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姜某退缴了税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姜某、汪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星辰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货物运输协议、涉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转帐凭证、支票存根、银行对账单复印件、税务机关出具的涉税事项调查证明材料、案发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违反发票管理制度,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汪某违反发票管理制度,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国家税款被骗计人民币16,000余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鉴于姜某、汪某均具有自首行为,当庭自愿认罪,并能积极退缴税款,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姜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汪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退缴的税款移送税务机关处理。
  被告人姜某、汪某回到社会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李俊英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徐 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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