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3)浦刑初字第4571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1
摘要:(2013)浦刑初字第457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某某,男。2007年2月因使用变造的证件被行政拘留5日。因本案于2013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某区看守所。 被告人徐某,男。因本案
(2013)浦刑初字第457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某某,男。2007年2月因使用变造的证件被行政拘留5日。因本案于2013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某区看守所。
  被告人徐某,男。因本案于2013年5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沈某某,男。因本案于2013年5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陆某某,女。因本案于2013年5月16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44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某、徐某、沈某某、陆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付永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某、徐某、沈某某、陆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刘某某(另行处理)夫妻购买了周某某位于上海市某区盛夏路1107弄44号502室的动迁房屋,2011年该房屋办理了产权证并登记在周某某名下,因动迁房屋五年内不能过户。刘某某遂于2013年3月委托友博中介所的被告人沈某某、陆某某将上述房屋权利人由周某某变更为刘某某。被告人沈某某、陆某某与被告人徐某、秦某某商谋,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的方式,虚构周某某与刘某某离婚并约定上述房产归刘某某所有的事实,欲将上述房产强制转移至刘某某名下,四被告人从中获利。后被告人秦某某让他人伪造了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的(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413号民事调解书。2013年3月11日,被告人秦某某、沈某某、陆某某与刘某某、周某某至上海市某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张杨路营业处递交了包括上述伪造的民事调解书在内的材料,申请将上述房产强制过户。
  2013年5月15日,公安机关先后抓获了被告人沈某某、陆某某、徐某。同年5月22日晚,被告人秦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四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徐某、沈某某、陆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某、周某某、戴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调取证据清单、查获的伪造的民事调解书、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413号民事裁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业务档案卡片详细信息、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以及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徐某、沈某某、陆某某伪造国家机关的公文,其行为均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四名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某曾经因为使用变造的证件被行政拘留,此次又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且秦某某不具备监管条件,故对秦不宜宣告缓刑。为严肃国家法制,保障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秦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13日起至2014年4月5日止,先行羁押的37天已予折抵。)
  二、被告人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沈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陆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徐某、沈某某、陆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李俊英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徐 轶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