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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刑初字第4568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31
摘要:(2013)浦刑初字第456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望某某,因本案于2013年6月13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47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望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
(2013)浦刑初字第456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望某某,因本案于2013年6月13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47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望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闵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07年11月20日,被告人望某某向交通银行申领1张信用卡(卡号为:5218******0209,额度为人民币25,000元),在明知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于2007年12月3日至2012年9月28日间透支消费及取现,期间于2012年9月22日最后一次还款人民币300元,后再未还款。经该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截止案发时止,共计拖欠该行本金人民币482.40元。
  2、2007年10月31日,被告人望某某向招商银行申领1张信用卡(卡号为:4392******7468,额度为人民币8,000元),在明知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于2007年11月12日至2012年10月1日间透支消费及取现,期间于2012年9月29日最后一次还款人民币1,500元,后再未还款。经该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截止案发时止,共计拖欠该行本金人民币790.15元。
  3、2008年12月,被告人望某某向广发银行申领1张信用卡(卡号为:5201******7820,额度为人民币18,000元),在明知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于2008年12月13日至2012年8月26日间透支消费及取现,期间于2012年8月24日最后一次还款人民币2,700元,后再未还款。经该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截止案发时止,共计拖欠该行本金人民币4,328.29元。
  4、2009年4月,被告人望某某向广发银行申领1张信用卡(卡号为:6225******5380,额度为人民币18,000元),在明知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于2009年4月3日至2012年2月29日间透支消费及取现,期间于2012年8月24日最后一次还款人民币1,100元,后再未还款。经该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截止案发时止,共计拖欠该行本金人民币2,463.90元。
  5、2010年4月,被告人望某某向建设银行申领1张信用卡(卡号为:6221******3241,额度为人民币8,000元),在明知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于2010年4月24日至2012年10月30日间透支消费及取现,期间于2012年10月30日最后一次还款人民币1,000元,后再未还款。经该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截止案发时止,共计拖欠该行本金人民币4,206.20元。
  2013年6月13日,被告人望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望某某主动向银行退缴了上述第1、3、5节中透支的本金,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望某某退缴了剩余的透支本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望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广发银行、建设银行的报案书、信用卡申请材料、信用卡交易记录,相关催收记录,还款证明复印件、存款回单,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被告人望某某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信用卡,并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合计透支本金人民币12,270.9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望某某到案后能自愿认罪,且案发后退赔了所有透支本金,可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免于刑事处罚。综合本案的犯罪情节及被告人到案后的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望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免于刑事处罚。
  二、退缴在案的透支本金发还被害银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师坤鹏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陆 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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