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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刑初字第4908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31
摘要:(2013)浦刑初字第490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戴某某因本案于2013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某因本案于2013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
(2013)浦刑初字第490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戴某某因本案于2013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某因本案于2013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被告人晏某明因本案于2013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被告人卢某某因本案于2013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被告人晏某水因本案于2013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46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某某、杨某某、晏某明、卢某某、晏某水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政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戴某某、杨某某、晏某明、卢某某、晏某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底,被告人戴某某、杨某某、晏某明、卢某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曹路镇民建村无名网吧内,摆设“蛟龙出海”八联机1台、“万能鲨鱼”六联机1台、“海洋之星2”六联机1台、“开心一刻”1台及“黄金万两”1台等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被告人晏某水受聘在上述网吧内负责上下分及收银等工作二个月并已获取报酬。2013年9月2日,公安机关在上述网吧查获赌博行为并缴获上述游戏机。
  2013年9月2日,被告人卢某某、晏某水被公安民警抓获,2013年9月23日,被告人戴某某、杨某某、晏某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戴某某、杨某某、晏某明、卢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晏某水到案后主动供述了上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
  以上事实,被告人戴某某、杨某某、晏某明、卢某某、晏某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相关辨认笔录,租房合约,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决定书及相关视听资料,审核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杨某某、晏某明、卢某某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被告人晏某水在赌博游戏机场所内从事机币兑换、进退分数、收银等工作并获取报酬,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戴某某、杨某某、晏某明、晏某水有自首情节,并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卢某某能如实供述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分别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戴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3日起至2014年4月22日止。)
  二、被告人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3日起至2014年4月22日止。)
  三、被告人晏某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3日起至2014年4月22日止。)
  四、被告人卢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日起至2014年6月1日止。)
  五、被告人晏某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日起至2014年3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潇
审 判 员 李 峰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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