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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3)甬北刑初字第590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31
摘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甬北刑初字第590号 公诉机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1月29日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10日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20日被判处拘役三个月;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甬北刑初字第590号








公诉机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1月29日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10日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20日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1日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1日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7月18日被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于2012年1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3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水陆交通治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




辩护人毛××。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以甬北检刑诉(2013)5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12月6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祝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及其辩护人毛××、手语翻译王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8月30日15时40分许,被告人王××在本市火车东站3号公交站台,趁被害人黄某某上公交车不备之际,窃得其放于左裤袋内的IPH0NE4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590元)。王××得手后被反扒队员抓获,被盗手机亦被追回并发还给黄某某。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某某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系累犯,但系聋哑人,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分别依照《中华某某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为此,向法庭提交了书证照片、身份证明、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证人邵某某、郑某某、周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王××的供述,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




被告人王××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被告人王××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但提出被告人系聋哑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恳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王××于2013年8月30日15时40分许,在本市火车东站3号公交站台从被害人黄某某左裤袋内窃得价值人民币1590元的IPH0NE4手机1部。随后被告人王××即被反扒队员抓获,被盗手机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王××的供述,证明被告人王××于2013年8月30日在本市火车东站3号公交站台盗窃一部IPH0NE4手机的事实;




2.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证明被害人黄某某手机被盗的时间、地点等事实;




3.证人邵某某、郑某某、周某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王××扒窃手机并被反扒队员抓获的事实;




4.书证照片、接受证据清单、发还清单,证明被盗手机系一部IPH0NE4牌手机及被盗手机已被发还给被害人的事实;




5.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明本案的破获过程及被告人王××被抓获过程的事实;




6.身份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证明被告人王××的身份信息、前科情况以及其系累犯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王××系聋哑人,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据此提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此,依照《中华某某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8月30日起至2014年2月2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涂 璟




人民陪审员 郑 刚




人民陪审员 丁理荣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书 记员 颜芸珏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