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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北刑初字第585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31
摘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甬北刑初字第585号 公诉机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因使用假身份证于2007年8月21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盗窃于2008年5月30日被贵州省安顺劳教所劳动教养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甬北刑初字第585号








公诉机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因使用假身份证于2007年8月21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盗窃于2008年5月30日被贵州省安顺劳教所劳动教养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31日被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2年8月2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29日被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3月1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3年6月2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24日被抓获,次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以甬北检刑诉[2013]5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9月24日14时47分许,被告人田××在本区××街道东××号9梦缘公寓,趁人不备推门进入该公寓的二号楼一楼的9号房间,从房间内窃得三星牌R431-JS08型笔记本电脑1台及联想牌E420-1141-AC1型笔记本电脑1台(含充电器),总价值人民币4034元。后在该公寓门口被人发现,并在逃跑途中被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物证螺丝刀、手提袋,书证身份证明、破案经过、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发票、刑事判决书、出所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霍甲、霍乙、简某某的证言及到案经过,被害人吴某某、白某的陈述,视听资料光盘,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田××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田××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田××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4日起至2014年4月2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交纳);




二、作案工具螺丝刀1把,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杨玉新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书 记员  孙晓琴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