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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浦刑初字第349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31
摘要:(2013)黄浦刑初字第34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计甲。 指定辩护人朱震林,上海薛荣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13]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计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3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
(2013)黄浦刑初字第34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计甲。

  指定辩护人朱震林,上海薛荣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13]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计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3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袁某某、宦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计甲及其指定辩护人朱震林到庭参加诉讼。期间,本案于2013年7月30日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意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11月5日建议本院延期审理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起,上海家帝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原名上海家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帝豪公司,另案处理)通过旗下“我爱我买”电子商务购物平台,以推销网站销售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人民币5,000元或者1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的商品套餐获得加盟资格,并按照推荐发展加盟的先后顺序组成上下线关系,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不断发展他人参与传销活动。

  被告人计甲于2010年7月经他人介绍后,缴纳5万元成为家帝豪公司的二级代理商,后积极参与家帝豪公司的传销活动,于2011年11月晋升为一级代理商。期间,计甲以汤晓红(另案处理)为上线,以高额返利为诱饵,对外宣传家帝豪公司传销模式,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康某某、陶某某、朱某某、任某某、杨某某等代理商加盟,负责团队内会议组织、返利收发等事项,由其收取团队返利后负责团队成员的返利资金发放。

  经上海公信中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计甲发展传销团队人数为120人,团队级别有市场督导、市场经理、市经销、E店四个级别,自然层次有7层;2011年10月至2011年11月,家帝豪公司支付计甲个人返利1.5万元。

  2012年4月26日,被告人计甲接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证人康某某、陶某某、朱某某、任某某、杨某某、计丙、计乙等7名证人的证言,电子数据及上海辰星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上海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总队远程勘验工作记录,服务商加盟合同、期权计划书、工商资料、银行对账明细、代理商系统截图、代理商树状图,公安机关的工作情况、案发经过,上海公信中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被告人计甲的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据此确认,被告人计甲伙同家帝豪公司以推销商品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适用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计甲虽主动投案并曾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了罪行,但当庭否认部分犯罪事实,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但鉴于其主动到案的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

  庭审中,被告人计甲辩称,其是因认可消费养老理念而加盟家帝豪公司,家帝豪公司的代理商级别、晋升标准、返利模式等与其无关,其只是履行合同约定,故其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指定辩护人认为,计甲是因媒体宣传消费养老理念而加盟家帝豪公司,主观上不具备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故意,且计甲的行为客观上未产生不良的社会后果,计本人也未从中获利,故计甲在本案中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应认定为犯罪。为证明其辩解,被告人计甲向法庭递交了宣传介绍消费养老理念的报纸复印件等材料。

  经审理查明,2007年起,家帝豪公司通过旗下“我爱我买”电子商务购物平台,以推销网站销售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5,000元或者1万元的商品套餐获得代理商资格,并按照推荐发展加盟的先后顺序组成上下线关系,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代理商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不断发展他人参与传销活动。

  被告人计甲于2010年7月经他人介绍后,缴纳5万元成为家帝豪公司的二级代理商,后积极参与家帝豪公司的传销活动,于2011年11月晋升为一级代理商。期间,计甲以汤晓红为上线,以高额返利为诱饵,对外宣传家帝豪公司传销模式,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康某某、陶某某、朱某某、任某某、杨某某等代理商加盟,负责组织团队内会议等事项,并在收取团队返利后负责向团队成员发放返利资金。

  经上海公信中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计甲发展传销团队人数为117人,团队级别有市场督导、市场经理、市经销、E店四个级别,自然层次有7层;2011年10月至11月,家帝豪公司支付计甲个人返利人民币1.5万元。

  2012年4月26日被告人计甲接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基本罪行。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商登记材料、档案机读材料等证明,家帝豪公司的工商登记注册等情况。

  2、证人计丙的证言证明,2010年父亲计甲要了他的身份证和农行卡,说要帮他买一份家帝豪公司的养老,后父亲计甲告诉他已以他的名义投资1万元成为家帝豪公司的代理商,并拿回美容宝等保健品,加盟过程及之后的业务都是由父亲计甲在操作,他不知情等情况。

  3、证人计乙的证言证明,2010年9、10月,哥哥计甲向他介绍家帝豪公司,说加盟成为代理商后,可获得高额返利,于是他以女儿计某的名义投资5万元直接成为二级代理商,并从公司拿到了一些保健品;缴纳1万元可成为三级代理商,三级再发展5个新的三级或直接缴纳5万元,可以晋升为二级代理商,二级发展5个新的二级可晋升一级半代理商,当一级半名下有3个一级半且下线体系中有400个“E店”,就可以晋升一级代理商;三级发展一个新的三级,可获取返利2,000元,其上线的二级、一级分别可获取返利1,000元、800元,公司额外奖励一级半500元;2011年11月,他晋升一级半,他团队里大概有150个“E店”,返利是计甲以现金或以转账方式给他的等情况。

  4、证人康某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初,在师傅计甲的介绍和陪同下,她投资5万元成为家帝豪公司的二级代理商,并从公司提供的产品目录单中选择了一些保健品,过了一个月,她就晋升为市场经理了,师傅计甲现在是一级代理商;代理商的主要权益是通过发展新的代理商获取返利,一级代理商还要负责发放下级代理商的返利,她的返利就是由师傅计甲直接发给她的;家帝豪公司的代理商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因二级升到一级比较困难,所以公司增设了市场经理这个级别,缴纳1万元可以成为三级代理商,三级发展5个新的三级或直接缴纳5万元可晋升为二级代理商,二级直接发展的下级代理商中有5个达到二级的,就可晋升市场经理,市场经理晋升一级代理商公司也有相关规定,但她记不清楚了;三级发展一个新的三级,可获取返利2,000元,其上线的二级可获取返利1,000元,公司会额外奖励市场经理500元,一级代理商拿多少,她不清楚;她共获取返利3.8万元,是师傅计甲以现金方式给她的等情况。

  5、证人陶某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11月,在康某某的介绍和陪同下,她出资5万元成为家帝豪公司的二级代理商;代理商的主要权益是通过发展新的代理商获取返利,缴纳1万元可成为三级代理商,三级发展5个新的三级或直接缴纳5万元可晋升二级,二级还可晋升市场经理或市场督导,标准是名下要满足一定数量的E店;如果团队级别齐全,三级发展一个新的三级可获取返利2000元,其上线二级、一级可分别获取返利1000元、800元,市场经理获取公司额外奖励500元,但公司规定同级不返利,她曾将自己名下的2家E店转让给儿子朱某某等情况。

  6、证人朱某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1月,妈妈陶某某将名下的2家E店转到他的名下,使他成为家帝豪公司的三级代理商,但他对家帝豪公司的相关情况不了解等情况。

  7、证人任某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10月,在计乙的介绍和陪同下,他出资5万元成为家帝豪公司的二级代理商,代理商的主要权益是通过发展新的代理商获取返利;对于代理商的级别及返利标准,他只知道家帝豪公司有市经销(二级代理商)和E店(三级代理商),且三级代理商发展一个新的三级可获取返利2,000元,他把他名下的5个E店分别送给了杨某某等人等情况。

  8、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2月,任某某向他介绍家帝豪公司的产品,并将名下的1个E店转让给他,转让手续是任某某办理的,因他没钱,所以没支付转让费等情况。

  9、上海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总队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电子数据及上海辰星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银行对账明细、加盟合同书、期权计划书、代理商系统截图、代理商树状图以及上海公信中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明,计甲发展传销团队人数为117人,团队级别有市场督导、市场经理、市经销、E店四个级别,自然层次有7层;2011年10月至11月,家帝豪公司支付计甲个人返利1.5万元等情况。

  10、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案发经过证明,被告人计甲的到案经过。

  11、被告人计甲的部分供述。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证据合法有效,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百三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行为人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行为。单位可以成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主体。

  本案中,家帝豪公司以推销商品、消费养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5,000元或1万元购买商品套餐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推荐发展加入的先后顺序,形成上下线关系,设置“一级、一级半、二级、三级”的晋级制度,具有明显的层级性。家帝豪公司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与传销活动。家帝豪公司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中非法获利,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综上,家帝豪公司的行为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计甲参与家帝豪公司组织发展传销活动人员117人,且自然发展层次有7层,于2011年10月至11月期间个人非法获利1.5万元,其行为符合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所要求的发展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的要件,故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计甲有关其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辩解及指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缺乏事实、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被告人计甲提交的有关宣传家帝豪公司消费养老理念的报纸复印件等证据材料,经查,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对象并非是消费养老理念,媒体对消费养老理念的宣传报道并不能否定家帝豪公司以消费养老为名行传销之实的犯罪事实,故被告人计甲提交的相关材料及与之相关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

  在家帝豪公司与被告人计甲的共同犯罪中,计甲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计甲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成为家帝豪公司代理商后对外发展他人参与等基本行为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计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可以对其宣告缓刑。

  据此,结合指定辩护人其他有关量刑的辩护意见,依照上述法律条文及《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计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违法所得,应予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方希伟
代理审判员 陈柱钊
人民陪审员 梅德金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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