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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浦刑初字第360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31
摘要:(2013)黄浦刑初字第36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石某某。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13]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3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2013)黄浦刑初字第36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石某某。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13]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3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袁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期间,本案于2013年7月30日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意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11月5日建议本院延期审理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海家帝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原名上海家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帝豪公司,另案处理)通过旗下“我爱我买”电子商务购物平台,以推销网站销售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人民币5,000元或者1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的商品套餐获得加盟资格,并按照推荐发展加盟的先后顺序组成上下线关系,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不断发展他人参与传销活动。

  被告人石某某于2010年7月经王某(另案处理)介绍,缴纳1万元成为家帝豪公司的三级代理商,后积极参与家帝豪公司传销活动,于2011年11月晋升为一级代理商。期间,石某某以高额返利为诱饵,对外宣传家帝豪公司传销模式,直接或者间接发展林某某(另行处理)、沈乙、王某某、庞某某、吴某某、沈甲等代理商加盟,负责团队内合同书递交、会议组织等事项,由其借用上海兴全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等账户收取团队返利资金,并负责向团队成员发放返利资金。

  经上海公信中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石某某发展传销团队人数为543人,团队级别有市场督导、市场经理、市经销、E店四个级别,自然层次有13层;2012年1月至2月,石某某传销团队共获取家帝豪公司支付的返利81,401.7元;2011年8月至11月,家帝豪公司支付石某某个人返利1.9万元。

  2012年5月24日被告人石某某接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证人沈乙、王某某、庞某某、吴某某、沈甲、林某某、朱某某等7名证人的证言,电子数据及上海辰星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上海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总队远程勘验工作记录,服务商加盟合同、期权计划书、工商资料、银行对账明细、公安机关的工作情况和案发经过、代理商系统截图、代理商树状图,上海公信中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据此确认,被告人石某某伙同家帝豪公司以推销商品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适用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石某某虽主动投案并曾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了罪行,但当庭否认部分犯罪事实,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鉴于其主动到案的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

  庭审中,被告人石某某辩称,其是因认可消费养老理念而加盟家帝豪公司,家帝豪公司代理商级别、晋升标准、返利模式等与其无关,其只是履行合同约定,故其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为证明其辩解,石某某向法庭递交了宣传介绍“消费养老”项目的报纸复印件及网站页面打印件、市场营销管理培训材料及证书、家帝豪公司缴纳公司税金明细等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07年起,家帝豪公司通过旗下“我爱我买”电子商务购物平台,以推销网站销售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5,000元或者1万元的商品套餐获得代理商加盟资格,并按照推荐发展加盟的先后顺序组成上下线关系,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代理商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不断发展他人参与传销活动。

  被告人石某某于2010年7月经他人介绍,缴纳1万元成为家帝豪公司的三级代理商,后积极参与家帝豪公司的传销活动,于2011年11月晋升为一级代理商。期间,石某某以高额返利为诱饵,对外宣传家帝豪公司传销模式,直接或者间接发展林某某、沈乙、王某某、庞某某、吴某某、沈甲等代理商加盟,并负责团队内合同书递交、会议组织等事项,由其借用上海兴全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等账户收取团队返利资金,并负责向团队成员发放返利资金。

  经上海公信中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石某某发展传销团队人数为543人,团队级别有市场督导、市场经理、市经销、E店四个级别,自然层次有13层;2012年1月至2月,石某某传销团队共获取家帝豪公司支付的返利81,401.7元;2011年8月至11月,家帝豪公司支付石某某个人返利1.9万元。

  2012年5月24日,被告人石某某接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基本罪行。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商登记材料、档案机读材料等证明,家帝豪公司、上海兴全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注册等情况。

  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证明,2010年9月,在石某某的介绍和陪同下,她出资1万元成为家帝豪公司的三级代理商,并从公司领取了一些保健品;代理商的主要权益是通过直接或间接发展新的代理商来获取返利,且不同级别的代理商所获取的返利是不同的;缴纳1万元可成为三级代理商,三级发展5个新的三级或直接向公司缴纳5万元可晋升二级,二级晋升一级首先要成为市场经理,同时名下的E店要达到400个,且名下必须有3个或以上的市场经理;如果团队级别齐全,三级发展一个新的三级可获取2,000元返利,其上线的二级、一级可分别获取返利1,000元、800元,公司会额外奖励市场经理500元,但公司规定同级之间不返利等情况。

  3、证人沈甲的证言证明,2011年10月份,在石某某的介绍和陪同下,他出资1万元成为家帝豪公司的三级代理商,并从公司的产品目录清单中选取了标价1万元的产品,后他晋升为市场经理,加盟手续和晋升手续都是石某某帮忙办理的;代理商可通过发展新的代理商获取返利,另外还可获得公司期权,并参加消费养老项目;家帝豪公司的代理商分为一级(市场督导)、二级(市经销)、三级(E店),由于二级升到一级比较困难,所以公司加了一个市场经理级别,俗称一级半;缴纳1万元可以成为三级代理商,三级发展5个新的三级或直接缴纳5万元可晋升为二级代理商,二级发展的下线成员中有5个达到二级的就可晋升为市场经理,当市场经理下线体系中有400个E店,就可以晋升一级代理商;如果团队级别齐全,三级发展一个新的三级可获取返利2,000元,其上线的二级、一级可分别获取返利1,000元、800元,公司会额外奖励市场经理500元,但公司规定同级之间不返利;他直接发展了杨新东等人,个人返利大概有2万元,团队返利大概是10万元,是由石某某通过现金或转账方式给他,再由他发给团队成员等情况。

  4、证人沈乙的证言证明,2010年9月经石某某的介绍推荐,她出资1万元成为家帝豪公司的三级代理商,并从公司的产品目录清单中选取了标价1万元的产品,2012年2月她晋升为市场经理;代理商的主要权益是通过发展新的代理商获取返利,同时还可获得公司期权并参加消费养老项目;缴纳1万元可成为三级代理商,三级再发展5个新的三级或直接向公司购买5个E店就可晋升为二级代理商,二级直接发展的下级中有5个达到二级就可晋升市场经理,市场经理晋升一级代理商公司也有相关规定,但她记不清楚了;如果团队级别齐全,三级发展一个新的三级可获取返利2,000元,其上线的二级、一级可分别获取返利1,000元、800元,公司额外奖励市场经理500元,但公司规定同级之间不返利;她直接发展了王某某等人,返利约1万元是石某某汇到她的农行账户的等情况。

  5、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明,2010年在沈乙的介绍和陪同下,她出资1万元成为家帝豪公司的三级代理商,根据公司的宣传材料,代理商必须通过自己的能力去开拓市场,直接或间接发展新的代理商来获取返利,另外代理商还可获得公司期权,并参加消费养老项目;缴纳1万元可成为三级代理商(E店),三级再发展5个新的三级或直接向公司购买5个E店就可晋升为二级代理商(市经销),市经销晋升市场经理、市场经理晋升市场督导的标准是名下要满足一定数量的E店;如果团队级别齐全,三级发展一个新的三级可获取返利2,000元,其上线的二级、一级可分别获取返利1,000元、800元,公司额外奖励市场经理500元,但公司规定同级之间不返利;她的推荐人是沈乙,隶属于石某某团队,2011年11月她发展了丈夫庞某某等5个新的三级,晋升为二级代理商,返利1万元是沈乙打到她的农行卡中的等情况。

  6、证人庞某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7月,妻子王某某向他介绍了家帝豪公司的项目,他觉得不错,之后王某某拿了他的身份证、农行卡帮他办理了加盟手续从而成为三级代理商,他对家帝豪公司的相关情况不太了解等情况。

  7、证人林某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8月在石某某的推荐下,她出资1万元成为家帝豪公司的三级代理商,加盟手续是石某某陪同办理的,2011年12月晋升为市场经理;代理商有招商权,即通过自己的能力去开拓市场,直接或间接发展新的代理商以获取返利,代理商同时还可获得公司期权及参加消费养老项目,一级代理商、市场经理还要定期参加公司会议、负责收发下线返利等;缴纳1万元可以成为三级代理商,三级再发展5个新的三级或直接向公司购买5个E店就可晋升为二级,二级直接发展的下线中有5个达到二级就可晋升市场经理,市场经理晋升一级代理商(市场督导)原先只要名下有200家E店,后来要求名下要有三个直接发展的市场经理且要有400家E店;如果团队级别齐全,三级发展一个新的三级可获取返利2,000元,其上线的二级、一级可分别获取返利1,000元、800元,公司额外奖励市场经理500元,但公司规定同级之间不返利;她直接发展了朱某某等人,返利约3万元是石某某以现金或转账等方式给她的等情况。

  8、证人朱某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8月在林某某的介绍和陪同下,她出资1万元成为家帝豪公司的三级代理商,并从公司的产品目录清单中选取了标价1万元的产品,根据公司的宣传材料,代理商必须通过自己的能力去开拓市场,直接或间接发展新的代理商来获取返利,另外代理商还可获得公司期权,并参加消费养老项目;缴纳1万元可以成为三级代理商(E店),三级再发展5个新的三级或直接向公司购买5个E店就可晋升为二级代理商(市经销),市经销晋升市场经理、市场经理晋升市场督导的标准是名下要满足一定数量的E店;对于返利情况,她不清楚,她只知道若她发展一个新的代理商就能得到加盟费的20%作为返利等情况。

  9、上海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总队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电子数据及上海辰星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银行对账明细、加盟合同书、期权计划书、代理商系统截图、代理商树状图以及上海公信中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明,石某某发展传销团队人数为543人,团队级别有市场督导、市场经理、市经销、E店四个级别,自然层次有13层;2012年1月至2月,石某某传销团队共获取家帝豪公司支付的返利人民币81,401.7元;2011年8月至11月,家帝豪公司支付石某某个人返利人民币1.9万元等情况。

  10、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案发经过证明,被告人石某某的到案经过。

  11、被告人石某某的部分供述。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证据合法有效,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百三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行为人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行为。单位可以成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主体。

  本案中,家帝豪公司以推销商品、消费养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5,000元或1万元购买商品套餐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推荐发展加入的先后顺序,形成上下线关系,设置“一级、一级半、二级、三级”的晋级制度,具有明显的层级性。家帝豪公司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与传销活动。家帝豪公司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中非法获利,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综上,家帝豪公司的行为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石某某参与家帝豪公司组织发展传销活动人员543人,且自然层次有13层,2011年8月至11月期间个人非法获利1.9万元,其行为符合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所要求的发展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的要件,故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系情节严重。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石某某有关其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辩解,缺乏事实、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被告人石某某提交的有关宣传家帝豪公司消费养老理念的报纸复印件等材料,经查,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对象并非是消费养老理念,媒体对消费养老理念的宣传报道并不能否定家帝豪公司以消费养老为名行传销之实的犯罪事实,故被告人石某某提交的相关材料及与之相关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

  在家帝豪公司与被告人石某某的共同犯罪中,石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石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成为家帝豪公司代理商后对外发展他人参与等基本行为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鉴于石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可以对其宣告缓刑。

  据此,依照上述法律条文及《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石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违法所得,应予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孙明德
代理审判员 陈柱钊
人民陪审员 肖 阳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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