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3)甬镇刑初字第694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31
摘要:浙 江 省 宁 波 市 镇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刑事 判 决 书 (2013)甬镇刑初字第694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柯某,男。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甬镇检刑诉〔2013〕6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柯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
浙 江 省 宁 波 市 镇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刑事 判 决 书


(2013)甬镇刑初字第694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柯某,男。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甬镇检刑诉〔2013〕6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柯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姜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柯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7月29日晚,被告人柯某饮酒后驾驶浙B82F96小型汽车,沿隧道北路由北往南行驶至甬江隧道北口时,被正在此处设卡检查的民警当场查获。被告人柯某被带至宁波第七医院抽血时抗拒检查,被强制抽血后经宁波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柯某血液乙醇浓度为122.4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柯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柯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柯某的身份证明、执勤报告、提取血样登记表、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刑事判决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立功相关材料,理化检验鉴定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柯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且有立功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柯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据此,根据被告人柯某的犯罪事实和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柯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吴 某某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代书 记 员 夏 某某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