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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普刑初字第882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31
摘要:(2013)普刑初字第88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女 辩护人吴某某、方某某,上海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3]8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
(2013)普刑初字第88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女

辩护人吴某某、方某某,上海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3]8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苏坤、陈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吴季杨、方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至案发,被告人李某某以自己是“佛菩萨”能“通神”等言辞博取众多信仰佛教的群众的信任,并在其多个住处开展上课、超度、开光、皈依等活动,大肆敛财,并假借菩萨的名义骗取陈某某、田某某、赖某某、刘某某、刘某某等被害人钱财共计人民币232万余元。

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上海市公安局协助冻结、查封财产通知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被告人的银行账户明细,上海星瀚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销售合同、机动车详细信息、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栏、车辆一致性证书,被害人的银行交易记录、账单记录、消费记录、对账单、账户明细,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记账联、上海银行现金解款单、POS机签购单、特种转账贷方凭证、房屋订购单、合同预签单、商品房销售合同、房屋交接单、上海市财政局契税缴款书,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簿房屋状况及产权人信息,上海市契税缴款书,国美电器发票联丢失证明,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经查,被告人李某某虚构其是“佛菩萨”等事实,以宗教菩萨等名义,骗取多名被害人钱财的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账户交易历史明细清单等证据证实,应予确认,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特征,应以诈骗罪论处。辩护人当庭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认被告人李某某采用虚构事实等方法骗取多名被害人钱财的事实,被告人李某某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与本案查证事实不符,均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4日起至2024年8月3日止;罚金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赃款应依法追缴后发还各名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唐慧琴
审 判 员 周卫国
人民陪审员 李宝明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魏 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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