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3)杭上刑初字第681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30
摘要:杭 州 市 上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杭上刑初字第681号 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2年4月1日出生于浙江省XX市,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家住浙江省XX市XX镇XX村。2012年9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瑞安市人民法
杭 州 市 上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杭上刑初字第681号




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2年4月1日出生于浙江省XX市,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家住浙江省XX市XX镇XX村。2012年9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3年9月2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13)6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蒋文星出庭,被告人黄某某通过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远程审判法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9月2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黄某某翻窗进入本市上城区XXX苑XX幢2001室内,窃得被害人俞某放在客厅桌上的苹果A1181小白笔记本电脑一台(经估价价值人民币1600元)。被告人黄某某行至16幢楼底时被巡防队员抓获。涉案笔记本电脑被查获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发生情况报告表、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扣押及发还清单、扣押笔录、刑事判决书、价格鉴定意见书、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4日起至2014年6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宗雄信

二O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 晓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