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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滨刑初字第389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30
摘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杭滨刑初字第389号 公诉机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2006年12月20日因盗窃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2010年4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3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杭滨刑初字第389号



公诉机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2006年12月20日因盗窃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2010年4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3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2年8月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8月2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杭滨检刑诉(2013)3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2013年7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刘××以插片方式进入失主郑某某位于本区浦沿街道东冠社区218号的出租房,盗窃联想牌Z470型笔记本电脑、东芝牌L700型笔记本电脑各1台,后销赃得款1800元。经鉴定,被盗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2540元。

2、同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刘××以相同方式进入失主王某某位于本区东冠社区75号的出租房,盗窃索尼牌VPCEA37EC型笔记本电脑、台电牌T85型平板电脑各1台,后销赃得款1000余元。经鉴定,该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2910元。

3、同年8月2日20时许,被告人刘××以相同方式进入失主张某某位于本区东冠社区103号的出租房,盗窃HTC牌G12型手机1部、联想牌Z460型笔记本电脑1台及钱包1只(内有人民币200余元及银行卡若干),后将手机及电脑销赃得款1000余元。经鉴定,该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22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郑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的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辩认笔录及照片;接受证据清单及照片、发票;价格鉴定结论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情况说明;户籍证明、身份信息查询资料;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的方式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多次夜间入户盗窃,予以酌情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0日起至2014年11月1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张晓平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叶 铭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