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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刑初字第4246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30
摘要:(2013)浦刑初字第424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某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潘某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3年8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某某看守所。 辩护人章玉舟,上海市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某某人民检察院以沪某检刑诉[2013]4123
(2013)浦刑初字第424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某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潘某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3年8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某某看守所。
  辩护人章玉舟,上海市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某某人民检察院以沪某检刑诉[2013]4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犯抢劫罪,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因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于2013年11月20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某某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晓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及辩护人章玉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某某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6日10时许,被告人潘某在乘坐地铁8号线时见被害人龚某某(系未成年人)使用iphone5移动电话,遂尾随龚某某至上海市某某世博大道近国展路处以借打手机为名获取手机未果后,便强行将龚某某推到围栏上,并言语威胁,翻开龚某某背上的书包,劫得价值人民币4,524元的iphone516G移动电话一部后逃逸。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害人龚某某的陈述笔录;证人丁某某、田中某某的证言笔录,公安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扣押笔录、发还清单、拍摄的照片,上海市某某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有关的中国电信客户登记单、包装盒照片、案发经过等证据,以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潘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潘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潘某及其辩护人对上述指控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6日10时许,被告人潘某在乘坐地铁8号线时见被害人龚某某使用iphone5移动电话,遂尾随龚某某至上海市某某世博大道近国展路处以借打手机为名获取手机未果后,便强行将龚某某推到围栏上,翻开龚某某背上的书包,劫得价值人民币4,524元的iphone516G移动电话一部后逃逸。
  2013年8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潘某在湖北省随州市火车站被民警抓获,后涉案移动电话从被告人潘某处被依法缴获、扣押并发还被害人龚某某。被告人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抢劫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龚某某的陈述笔录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潘某将其推到世博大道人行道的围栏上,并强行翻开其书包,将其书包内的iphone516G手机抢走后逃跑的事实。
  2、证人丁某某、田中某某的证言笔录及辨认笔录,证实其2人与龚某某一起行走至上海市某某世博大道近国展路处,一男子向其等人借打手机,其等人未答应。那男子就将龚某某用力推到围栏上,强行翻开龚某某背上的书包,将书包内的iphone516G手机抢走后往国展路方向逃跑的事实。
  3、被害人龚某某提供的中国电信客户登记单、包装盒照片,证实被抢手机的特征。
  4、公安机关制作的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拍摄的照片,证实涉案移动电话被依法缴获、扣押并发还的情况。
  5、上海市某某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证实涉案移动电话的价值情况。
  6、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被告人潘某被抓获到案的情况。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证据确凿、充分,被告人潘某亦曾供认在案。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的手段,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自愿认罪,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经得到挽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要求对被告人潘某从轻处罚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潘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6日起至2016年8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苏 琼
审 判 员 王美玲
人民陪审员 俞嗣荣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高颖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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