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3)浦刑初字第4444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30
摘要:(2013)浦刑初字第444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 辩护人鞠济元,上海市中信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倪卓伟,上海市中信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44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
(2013)浦刑初字第444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

辩护人鞠济元,上海市中信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倪卓伟,上海市中信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44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虚开发票罪,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辩护人鞠济元、倪卓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被告人陈某某在明知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以开票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0,000元的价格,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上海明川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奥晋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傲双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驰亚实业有限公司共6份增值税普通发票,累计价税合计8,350,000元,并将上述发票提供给上海奔禹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入账。经鉴定,上述6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均系假票。

2013年10月21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同年10月31日,被告人陈某某家属已经至税务机关补缴税款795,276.7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奔禹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证人顾某某的证言、上海长兴海洋装备产业基地配套生活区集体宿舍工程的合同复印件、查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相关税收通用缴款书、案发经过、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虚开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系自首,且补缴了税款,对被告人陈某某减轻处罚。辩护人相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陈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苏 琼

审 判 员 倪建军

人民陪审员 孙宝祥

二○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 凡


审 判 长 苏 琼
审 判 员 倪建军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 凡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