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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刑初字第4772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30
摘要:(2013)浦刑初字第477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汤某某,男,1977年4月27日出生于福建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3年5月15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26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某某犯信用卡
(2013)浦刑初字第477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汤某某,男,1977年4月27日出生于福建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3年5月15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26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4月,被告人汤某某以其妻子万华芹的名义向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申领信用卡一张(卡号5201088001757765),在明知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自2008年4月至2008年6月期间,持卡透支消费、取现,2008年6月18日最后一次还款人民币13,000元,后再无还款,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拒不归还,截至案发时止,共计拖欠银行本金人民币12,366.25元。

2013年5月15日,被告人汤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13年12月2日,被告人汤某某全额退赔欠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中信银行的报案材料、信用卡申请材料、信用卡交易记录、催收记录、证人万华芹的证言、案发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汤某某能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汤某某已退赔欠款,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汤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法官助理 陈建军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邱 燕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