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3)浦刑初字第4773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30
摘要:(2013)浦刑初字第477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臧某,女, 汉族,大专文化,系公司员工。因本案于2013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7月10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39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臧某犯信用卡诈骗罪
(2013)浦刑初字第477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臧某,女, 汉族,大专文化,系公司员工。因本案于2013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7月10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39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臧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臧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被告人臧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1楼“香啡缤”咖啡厅内工作期间,拾获被害人陈某遗失的卡号为6227523104533562的中国银行信用卡后,发现该信用卡无密码即可消费,遂于同年3月25日至4月21日间,先后25次使用该信用卡在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1楼的“香啡缤”咖啡厅、静安区静安寺附近商店、地铁1号线人民广场迪美购物广场、来福士广场等处套现或消费,共计人民币7,105.01元。

2013年6月5日,被告人臧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臧某在家属帮助下全额退赔钱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人陈某的证言、公安机关调取的签购单、信用卡交易明细、中国银行对账单、员工入职登记表、排班表、收银记录、被害人的谅解书及到案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臧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臧某能如实供述罪行,且在家属帮助下全额退出赃款,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臧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法官助理 陈建军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邱 燕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