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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刑初字第4775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30
摘要:(2013)浦刑初字第477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计某某,女,1982年2月19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3年3月7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44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计某某犯信用卡诈
(2013)浦刑初字第477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计某某,女,1982年2月19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3年3月7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44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计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2月至2011年3月期间,被告人计某某先后向招商银行、浦发银行申领信用卡共计2张,后持卡消费套现,至案发拖欠上述两家银行本金共计人民币18,320.82元,经上述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具体如下:

2008年12月,被告人计某某向招商银行申领信用卡一张(卡号为4392268319747771),自2009年7月至2012年10月期间持卡透支消费,2012年10月25日最后一次还款人民币800元,后再未还款,累计拖欠该行本金人民币12,987.62元。

2011年3月,被告人计某某向浦发银行申领信用卡一张(卡号为6222280001475679),自2011年3月至2012年10月期间持卡透支消费,2012年10月20日最后一次还款人民币500元,后再未还款,累计拖欠该行本金人民币5,333.2元。

2013年3月7日,被告人计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招商银行、浦发银行的报案材料、信用卡申请材料、信用卡交易记录、催收记录、刑事报案警告函、案发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计某某能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计某某全额退赔欠款,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计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法官助理 陈建军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邱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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