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3)徐刑初字第1082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30
摘要:(2013)徐刑初字第108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x路x弄x号。1984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原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88年11月因流氓行为被上海
(2013)徐刑初字第108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x路x弄x号。1984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原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88年11月因流氓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处收容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1992年7月因扒窃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处收容劳动教养三年;1995年10月因流氓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处收容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1997年6月因扒窃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处收容劳动教养二年六个月;1999年12月因盗窃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处收容劳动教养二年六个月;2000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3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4年12月因盗窃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8月29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刑诉(2013)10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29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徐汇区x路x村公交车站乘坐一辆牌号为沪xxxxx的xx路公交车,在车辆行驶至上海南站附近时,陈某某从乘客被害人xx的挎包内窃得一部三星牌N7000型手机。嗣后,陈某某即被反扒民警人赃俱获。经鉴定,上述手机价值人民币1,556元。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下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提请依法审判。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同,并有下列证据证实:被害人xx的陈述、证人xxx、xxx、xx的证言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赃物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工作情况及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价值人民币1,500余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查被告人有多次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9日起至2014年1月2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已追缴的赃物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罗 涛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 嫣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