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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刑初字第3029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30
摘要:(2013)浦刑初字第302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熊XX,因本案于2013年5月3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28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审理中因本院发现有不宜
(2013)浦刑初字第302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熊XX,因本案于2013年5月3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28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审理中因本院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情形,遂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琴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3年3月14日20时39分许,被告人熊XX驾驶牌号为沪D0XXXX的重型自卸货车沿本区XX路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XX路路口遇信号灯绿灯亮右转弯时,未让非机动车道内由东向西直行通过该路口的张XX骑行的电动自行车先行,货车右前部与电动自行车左侧相撞,致使张XX倒地遭货车碾压致全身多发伤而当场死亡。

肇事后,被告人熊XX打电话报警并等候在现场接受处理,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经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熊XX负该事故全部责任。

以上事实,被告人熊XX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且有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及现场监控录像、证人徐X的证言,验伤通知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痕迹鉴定意见书、车辆速度鉴定书,车辆属性鉴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罪及车辆信息、驾驶人信息,案发及到案经过,被告人的户籍及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熊XX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近亲属亦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熊XX表示谅解,予以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熊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算。)

被告人熊XX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丁晓青
代理审判员 张鹏飞
人民陪审员 黄玉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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