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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刑初字第1580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30
摘要:(2013)浦刑初字第158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X,因本案于2012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逮捕,2013年11月2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骏,上海龚春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X,因本案于2012年10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
(2013)浦刑初字第158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X,因本案于2012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逮捕,2013年11月2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骏,上海龚春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X,因本案于2012年10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逮捕,2013年11月2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金长,上海力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邓XX,因本案于2012年10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13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X、刘X、邓XX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3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期间,延期审理一次。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燕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X及其辩护人陈骏、被告人刘X及其辩护人王金长、被告人邓XX,被害人沈XX及其诉讼代理人陶明、被害单位上海中丝亚太有限公司代理人陶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2年10月29日10时许,被告人朱X为向被害人陈X追讨债务,纠集被告人刘X、邓XX等人,经事先共谋,在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路附近的机动车道上,用两辆车前后夹击堵截陈X乘坐的奔驰轿车,被告人刘X和邓XX分别使用车载救生锤和砖块砸击陈X的右后车窗玻璃,致该车右后门玻璃、右后三角窗玻璃等部位受损,物损价值人民币9,455元。

后被告人朱X等人强行将车门拉开,欲将陈X拉下车。在陈X反抗过程中,陈X的驾驶员沈XX驾车逃离,被告人朱X扒在奔驰车车门上。被告人刘X见状驾驶奥迪车追赶,在XX路XX路附近,将奔驰车逼停在逆向机动车车道,造成被告人朱X、被害人沈XX和陈X不同程度受伤,以及奔驰车和路边广告灯箱损坏。

2012年10月29日,被告人刘X、邓XX经公安人员电话通知至公安机关投案。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宣读和出示了被害人陈X、沈XX的陈述,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及监控视频,验伤通知书及情况说明,上海市浦东新区公利医院司法鉴定意见,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物损评估意见书、相关照片及证人曹贤炯的证言,案发经过、情况说明,三被告人的供述及户籍资料,测速鉴定意见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X、刘X、邓XX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X、刘X、邓正君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朱X系坦白、被告人刘X、邓正君系自首,依法均可从轻处罚,但鉴于本案中有驾车追逐、逼停被害人车辆情节,可酌情从重处罚,依法提请审判。

诉讼代理人认为,公诉机关将被告人刘X驾车追逐拦截被害人一节作为情节考虑属定性错误,全案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毁坏的物损应当包含被告人刘X追逐拦截所致的车损,并提交车辆定损单、维修发票、照片等证据。

被告人朱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无异议,但辩称系追讨债务引发,是因为被害人总是躲避见面,才选择的无奈之举。

被告人朱X辩护人认为该案系事出有因,不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被告人刘X驾车追逐系搭救朱X,系紧急避险,毁坏财物的价值应当按照起诉书认定的车窗玻璃损失,同时提交建筑装饰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以证实被告人、被害人之间的债务关系。

被告人刘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无异议,但针对被害人陈X的陈述辩称其未驾车撞击,只是超车逼停。

被告人刘X的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定性正确,但鉴于被告人刘X系自首、认罪态度良好且无前科,建议从轻处理、适用缓刑。

被告人邓XX 对指控的犯罪无异议,就被告人刘X驾车追逐逼停被害人车辆一节表示未参与也不知情。

被告人邓XX未提交证据。

经本院审理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相同。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本院确认的如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陈X的陈述。证实2012年10月29日上午其乘坐的奔驰车被砸坏车窗玻璃以及被对方驾车逼停的情况。

2、被害人沈XX的陈述。证实2012年10月29日上午其驾驶的奔驰车被人砸坏右后车窗玻璃以及被对方驾车逼停的情况。

3、监控视频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案发当日案发现场三被告人堵截被害人车辆,砸车窗以及两车追逐部分过程的的情况。

4、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评估意见书及照片。证实涉案奔驰车物损价值。

5、案发经过、情况说明。证实三被告人的到案情况。

6、被告人朱X的供述。供述了其多次寻找陈X追讨工程款,但都见不到人,遂策划了用两车前后夹堵陈X车辆,敲坏车窗玻璃以打开车门找陈X谈谈工程款的结算问题,2012年10月29日上午其纠集了被告人刘X、邓XX等人在陈X的小区门口马路上将其奔驰轿车截停,然后就看到陈X的奔驰轿车右后车窗玻璃三角窗玻璃被打碎,其后来在奔驰车门打开后试图坐进车内但没成功,后来就挂在车门上被带走,过了会感觉到身体被撞了下,之后就不记得了。

7、被告人刘X的供述。供述其在上班时老板朱X将其和邓XX等叫到一起说去拦陈X的车要账,如果打不开车门就砸车窗开门,其本人也提出可以用砖块砸,大家表示同意。到案发地点后,大家分别用一辆金杯面包和奥迪轿车前后堵住陈X乘坐的奔驰车,其下车后和邓XX拿着安全锤、砖块一起动手敲了奔驰车右后侧的小三角玻璃,玻璃窗也敲碎了,此时奔驰车启动离开,朱X身体悬空挂在奔驰车门上,其就开奥迪车追上去,在过了启新路口后,其开车将对方车子逼停,两车发生碰撞,其看到朱X倒在车子旁边就马上报警。

8、被告人邓XX的供述。证实案发当日,老板朱X叫上其和刘X等人说去堵陈X的车要装修工程款,到了陈X小区的门口后,朱X对大家说金杯车在前、奥迪车在后,去堵住陈X乘坐的奔驰车,如果对方不开车门,就把车门砸开,其还下车捡了块砖头到车上。在奔驰车被截住后,其和朱X、刘X一起下车,伸手去拉奔驰车门,但车门打不开,其就和刘X一起用砖头、救生锤去砸车窗玻璃,把右后车窗三角玻璃给砸破了。后来奔驰车就逃开,朱X拉着车门准备坐到车里去没坐进去,就挂在车门上被带走了。此时刘X就开着奥迪追了上去,其和其他人坐金杯车赶到下一个路口时,发现奥迪车和奔驰车都停在左侧的路沿边,两车的左前轮胎都爆了,朱X倒在奔驰车右后门位置上,应该是受伤了。

9、三被告人的户籍资料。证实三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10、验伤通知书、情况说明、浦东新区公利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沈XX伤势构成轻微伤。

11、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证实两车追逐部分视频中,奥迪轿车的车速约为72km/h。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X、刘X、邓XX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三被告人系简单共同犯罪,不予区分主从犯。其中被告人朱X系坦白、被告人刘X、邓XX系自首,依法均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邓XX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且认罪悔罪,依法适用缓刑。审理中,鉴于被告人朱X家属与被害人陈X及车辆所有人上海中丝亚太有限公司达成赔偿协议,代为赔偿本案物损人民币二十五万元,陈X、上海中丝亚太有限公司对三被告人表示谅解,对被告人朱X、刘X、邓XX均酌情从轻处罚。同时对案发时间、地点一并酌情考虑。据此,本院综合考虑上述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X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已执行完毕。)

二、被告人刘X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已执行完毕。)

三、被告人邓XX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算。)

四、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被告人邓正君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丁晓青
代理审判员 张鹏飞
人民陪审员 黄玉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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