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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浦刑初字第1203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30
摘要:(2013)黄浦刑初字第120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 被告人尤某。 上海市某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13〕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尤某犯虚开发票罪,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
(2013)黄浦刑初字第120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

被告人尤某。

上海市某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13〕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尤某犯虚开发票罪,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某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姜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尤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某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至4月,被告人陈某、尤某为谋取私利,利用税收综合征管软件的漏洞,在房屋出租发票开票过程中,使用他人真实的完税通证编号重复开具发票或者开具与完税通证金额不符的发票,总共虚开私房出租发票84份,涉及金额近180万元人民币。2013年5月23日、5月24日,被告人陈某、尤某接公安机关电话后主动至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尤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零五条之一,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尤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均可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尤某在有期徒刑1年以下的刑罚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

上述事实,有证人顾某的书面证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黄浦区分局出具的工作记录、上海某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和被告人陈某、尤某的劳动合同;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出具的工作记录;涉案84份虚开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对应的完税凭证、真实开具发票的复印件等相关书证等;被告人陈某、尤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陈某、尤某对公诉机关所控事实不表异议,本院在告知有关法律规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被告人陈某、尤某均表示自愿认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尤某共同虚开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依法应对两被告人予以刑事处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尤某均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均可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等,均可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尤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涉案虚开发票及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曹 霞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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