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3)甬北刑初字第577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30
摘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甬北刑初字第577号 公诉机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洪××。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2年11月3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取保候审,2013年11月29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以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甬北刑初字第577号








公诉机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洪××。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2年11月3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取保候审,2013年11月29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以甬北检刑诉[2013]5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洪××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祝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1年6月15日至6月底,被告人洪××伙同章某某(另案处理)在本区××××村渡头街西边的一块面积约为21.3亩的农用地上倾倒、堆放建筑渣土。经宁波市国土资源局认定,上述地块已用于堆放建筑废弃渣土,最高厚度3米以上,平均厚度1米以上,共造成21.3亩(14185平方米)基本农某种植条件严重毁坏。




2012年9月,被告人洪××赔偿半浦村人民币10万元用于??地块的复耕,经过宁波市国土资源局认定,2012年11月5日该地块已达到普通旱作物的一般耕种条件。2012年11月29日,被告人洪××向警方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洪××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书证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身份证明、结算票据、协议书、责令改正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关于要求对破坏程度进行鉴定的报告、询问笔录、证明,证人郑某某、赵某某、张皎明的证言,鉴定意见关于对耕地破坏程度鉴定结果的批复、关于对江北区例行督察中发现的违法用地项目申请复耕验收的批复,被告人洪××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洪××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且有复耕的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可宣告缓刑。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洪××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杨玉新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书 记员  孙晓琴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