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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刑初字第4619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29
摘要:(2013)浦刑初字第461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XX,被告人金XX2007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因本案于2013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13)浦刑初字第461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XX,被告人金XX2007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因本案于2013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46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XX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8月17日至2013年9月18日期间,被告人金XX先后十余次至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XX号XX便利超市内,窃得光明牌一只椰子牛奶(价值人民币5.6元)若干、蛋堡茄汁饭团(价值人民币3.5元)若干、台湾风味肉夹馍(价值人民币5.8元)若干、指甲钳、吉列刀片、面膜、脱毛膏、唇膏、痘痘贴等物品。

2013年9月18日5时45分许,被告人金XX再次至该便利超市盗窃时被超市工作人员当场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罪行。

案发后,部分赃物已被追缴并发还XX便利超市的。

上述事实,被告人金XX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证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袁X的证言,盘点明细、相关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光盘片一张,案发经过,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的户籍资料及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金XX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金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8日起至2014年3月17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张鹏飞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 瑾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