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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刑初字第4548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29
摘要:(2013)浦刑初字第454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女,1978年6月2日生,汉族,出生地陕西省汉中市,初中文化,个体经营。因本案于2013年8月20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43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
(2013)浦刑初字第454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女,1978年6月2日生,汉族,出生地陕西省汉中市,初中文化,个体经营。因本案于2013年8月20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43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闵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2年10月起,被告人张某在没有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以上海市浦东新区利津路215弄1号201室为囤货地点,通过网络购进国外雪茄烟等并以“五斗商网”(网址:)网站为销售平台,使用支付宝[email protected]账号收取货款,对外销售“庞奇伦敦”等各类品牌雪茄烟及烟丝。2013年8月20日,上海市烟草专卖局浦东分局到上述地址当场查获“庞奇”等品牌雪茄烟共计371支。经查,被告人张某的非法经营额达人民币57196.5元。

到案后张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以上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检查笔录、上海市烟草专卖局浦东分局检查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上海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总队远程勘验工作记录集相关电子数据、证人殷某某、李某某、刘某、胡某某、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案发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系坦白,且当庭自愿认罪、悔罪,依法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手段、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作案工具电脑主机一台予以没收。

被告人张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公安、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副 庭 长 肖 波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邱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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