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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刑初字第4615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29
摘要:(2013)浦刑初字第461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窦XX,因本案于2013年1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15日被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1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
(2013)浦刑初字第461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窦XX,因本案于2013年1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15日被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1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46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窦X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窦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11月11日晚,被告人窦XX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苏EXXXX的小型轿车沿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由北向南行驶至XX路出XX路北约40米处时驶入对向车道,车辆前部与途经该处正常行驶的由被害人刘XX驾驶的苏J0XXXX小型轿车前部发生碰撞,造成上述两车损坏(物损金额共计人民币12,603元)。经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认定,被告人窦XX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另经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窦XX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7mg/ml。

上述事实,被告人窦XX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XX的陈述,证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事故照片,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物损评估意见书,相关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案发经过,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窦XX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窦XX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窦XX和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窦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11日起至2013年12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张鹏飞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 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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