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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徐刑初字第1091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29
摘要:(2013)徐刑初字第109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x区x镇x村X组,暂住上海市x路x号。2013年8月13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
(2013)徐刑初字第109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x区x镇x村X组,暂住上海市x路x号。2013年8月13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x区x镇x村x组,暂住上海市x路x号。2013年8月13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刑诉(2013)10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月起,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及《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本市徐汇区xx路x号x楼开设并经营网吧,面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的营业服务。截至2013年8月,该无证网吧营业收入达人民币(币种均同)166,862元。自2013年4月起,被告人李某某参与对上述网吧经营、管理,截至案发,涉及非法经营数额达56,945元。被告人李某某于2013年8月13日被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二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的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某系主犯;被告人李某某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系自首,被告人李某某系坦白,对二人均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提请依法审判。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在家属的帮助下退缴涉案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房屋租赁合同、消防安全治安管理协议、证明、通知、现场照片、赃证物品照片、现金收入汇总单、案件接报回执单、工作情况,证人xxx、xxx、xxx的证言,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及扣押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立、经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其中张某某涉及营业收入达160,000余元,李某某涉及营业收入达50,000余元,扰乱市场秩序,均属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且部分系共同犯罪,应予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均系初犯,且退缴涉案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张某某、李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戚 俊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杨晓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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