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3)徐刑初字第1072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29
摘要:(2013)徐刑初字第107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于河南省x县,汉族,初中文化,原上海xxxxxx有限公司行政经理,户籍地河南省x县x乡x村x组,暂住上海市闵行区x路x号。2013年9月6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
(2013)徐刑初字第107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于河南省x县,汉族,初中文化,原上海xxxxxx有限公司行政经理,户籍地河南省x县x乡x村x组,暂住上海市闵行区x路x号。2013年9月6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刑诉(2013)10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被告人黄某某受上海xxxxxx有限公司经理xxx委托,多次向被害人xxx追讨拖欠该公司的账款未果。2013年8月9日1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纠集“xx”、“xx”二名男子(均另案处理)在本市徐汇区xx路x弄附近,将xxx拦截并强行拖入牌号为皖xxxxx的轿车后排。后由黄某某驾驶摩托车带路,“xx”、“xx”在车内对xxx予以控制,并对陈进行殴打。同日1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xx”、“xx”将xxx带至本市闵行区x镇x大桥附近一处树林内,对xxx施以殴打、威胁、恐吓等手段,向其索要债务。同日17时许,被告人黄某某等人接xxx电话通知,将xxx带至本市闵行区x路x号上海xxxxxx有限公司。xxx在该处向xxx出具人民币6万元的欠条,后离开并报警。经鉴定,xxx因故受伤致左眼挫伤,已构成轻微伤。
  2013年9月5日,被告人黄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的刑事处罚。提请依法审判。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xxx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xxx、xx、xxx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委托书、欠条,短信记录、通话记录,接报回执单、作案地点照片及车辆照片,验伤通知书及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为帮助他人索取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5日起至2014年2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王旭光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魏大众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