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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北刑初字第586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28
摘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甬北刑初字第586号 公诉机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欧×。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5月3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9月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乙。 被告人谭××。因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甬北刑初字第586号








公诉机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欧×。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5月3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9月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乙。




被告人谭××。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5月14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9月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




辩护人徐×。




被告人黄××。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5月3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谭×。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5月14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甲。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5月3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取保候审。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以甬北检刑诉(2013)4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谭××、黄××、谭×、张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欧×及其辩护人张乙、被告人谭××及其辩护人陈×、被告人谭×、黄××、张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2年10月至2013年5月29日,被告人欧某某被告人黄××同意将1台“情深似海”老虎机放置在本区××街道下沈村155号3黄××、张甲经营的小店内供人赌博,并由被告人黄××、张甲负责管理。期间,该赌场获利共计人民币14000元。2013年5月29日,该赌场被警方捣毁,涉赌1台赌博机被当场扣押,黄××、张甲被当场抓获。经鉴定,该台“情深似海”老虎机有投币、退币功能,系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




2.2012年10月至2013年5月29日,被告人欧某某李某某(另案处理)同意将1台老虎机放置在本区××街道××菜场西侧文体路××号4李某某经营的“食为先”烧鸭面馆内供人赌博,并由李某某负责管理。期间,该赌场获利共计人民币2800元。




3.2013年3月初至2013年5月13日,被告人欧某某被告人谭××同意将1台老虎机放置在本区洪塘街道××家××号-6谭××经营的小店内供人赌博。2013年4月初以来,被告人谭××伙同他人在该店内放置1台“海洋之星III”捕鱼机供人赌博。被告人谭××、谭×负责管理。期间,该赌场老虎机获利共计人民币10000元,捕鱼机获利人民币5000元。2013年5月13日21时40分许,该赌场被警方捣毁,涉赌的1台“海洋之星III”捕鱼机和1台“狼II”老虎机及老虎机内人民币133元赌资被当场扣押,谭××和1名赌客被当场抓获。经鉴定,该台“狼II”老虎机有投币、退币功能,该台“海洋之星III”捕鱼机具有上分、下分功能,均系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




被告人欧×到案后,如实交代了公安机关未掌握的其先后伙同黄××、李某某开设赌场的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欧×、谭××、黄××、谭×、张甲在庭审中均供认不讳,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物证赌博机、赌资,书证照片、扣押清单、身份证明、破案经过等,证人李某某、周某某的证言及抓获经过,被告人欧×、谭××、谭×、黄××、张甲的供述,检查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欧×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但辩称被告人欧×系初犯、偶犯,且认罪态度较好,恳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谭××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但辩称被告人谭××如实供述,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谭××与其他从犯所起的作用相当,不宜认定为主犯;被告人家庭生活困难。综上,恳请法庭对其从轻或免予刑事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谭××、黄××、谭×、张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欧×、谭××、黄××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主要,系主犯,应对其按照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谭×、张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欧×、谭××、谭×、黄××、张甲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五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被告人欧×的辩护人据此提出对其从轻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谭××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不宜认定为主犯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欧×、谭××、黄××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谭×、张甲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欧×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本院交纳);




二、被告人谭××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本院交纳);




三、被告人黄××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本院交纳);




四、被告人谭×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本院交纳);




五、被告人张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本院交纳);




六、已查扣的作案工具老虎机2台、赌资人民币133元予以没收;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涂 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书 记员 颜芸珏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