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3)杨刑初字第982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28
摘要:(2013)杨刑初字第98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韦某,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3月1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8日经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11月2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2013)杨刑初字第98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韦某,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3月1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8日经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11月2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13〕9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审判。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至2013年3月,被告人韦某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用其母亲兰某的名义在淘宝网注册名为“烟标天堂”的网店,销售万宝路等品牌卷烟、嘉辉大咖啡等品牌雪茄烟及烟丝等,销售金额计人民币(下同)10万余元。

2013年3月13日,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民警至被告人韦某住处本市浦东新区环林东路799弄46号602室抓获被告人韦某,并当场查获罗密欧等品牌雪茄烟103支等。

上述事实,被告人韦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许某、戴某、钱某的证言,上海市烟草专卖局杨浦分局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查获物品及被告人韦某用于销售的淘宝网页截图以及经被告人韦某确认的淘宝店铺交易记录,上海司法会计中心出具的《关于韦某涉嫌非法经营的情况》,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出具的“关于韦某到案情况的说明”,被告人韦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韦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韦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提请对其依法从轻处罚。

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韦某退出违法所得1万元并预交钱款用于缴纳罚金。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韦某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韦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韦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赃物已被追缴等具体情况均在量刑中综合考虑。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款、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韦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韦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被告人韦某退出的违法所得及缴获的烟草制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周广明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严亦贾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