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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2)杨刑初字第1012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28
摘要:(2012)杨刑初字第101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轶佳。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1年12月15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取保候审,2012年5月21日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3年3月21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
(2012)杨刑初字第101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轶佳。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1年12月15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取保候审,2012年5月21日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3年3月21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罗勇,上海正义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12]9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轶佳犯合同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后又两次对被告人曹轶佳追加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姚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轶佳及其指定辩护人罗勇到庭参加诉讼。其间,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两次。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8月至11月间,被告人曹轶佳在明知其缺乏相关的资金确保履行合同的前提下,在互联网上谎称自己可以提供优惠的价格赴港澳等地旅游,向汪某某等400余名被害人出示行程单达成交易合意,确立合同关系,收取前述被害人旅游费用后,没有履行合同约定。

在此期间,被告人曹轶佳通过互联网发送经过制图软件修改的银行转帐单据伪装已经汇款等方法,与上海港捷旅订房集团等十余家被害单位确立合同关系后,让被害单位为其预定机票、酒店,后未能支付对应价款。

被告人曹轶佳通过上述方式与汪某某等400余名被害人及上海港捷旅订房集团等十余家被害单位确立合同关系,骗取人民币(下同)290余万元。

2011年12月15日,被告人曹轶佳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公诉机关于2013年1月23日追加起诉:2012年7月至10月间,被告人曹轶佳化名“陈飞”,与上海绝代双骄旅游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绝代双骄公司”)联系,由绝代双骄公司为赵A等多名游客办理旅游出行业务,而曹轶佳在收取上述游客的资金后并没有交给绝代双骄公司,而是据为己有。

同期,被告人曹轶佳还采用伪造银行转帐单的方式,制造相关款项已汇入绝代双骄公司的假象,骗取绝代双骄公司为玛氏食品(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垫付款项,订购相关会务业务。经统计,被告人曹轶佳通过上述方式,共计诈骗被害单位绝代双骄公司12.78万元。

公诉机关于2013年9月29日再次追加起诉:2011年9月间,被告人曹轶佳在互联网上认识了周某,双方通过QQ聊天软件约定,由曹轶佳为周某预定赴香港的相关酒店,周某向曹轶佳支付13,210元。周某在支付完前述款项后,曹轶佳并未为周某预定酒店。

2012年12月间,被告人曹轶佳在互联网上认识朱某某、施某,双方通过QQ聊天软件约定,由曹轶佳为朱某某、施某提供赴马尔代夫的机票及马尔代夫当地的酒店,朱某某、施某遂通过网上转账和现金支付的方式给付曹轶佳2.7万元。曹轶佳收到钱款后,通过QQ聊天软件和南京东方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东国旅”)取得联系,使用绘图软件伪造了“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汇款1.79万元至杨习华(系被害单位南东国旅员工)处的单据截图,并通过QQ聊天软件发送给南东国旅。骗取南东国旅为朱某某、施某订购了马尔代夫的往返机票。朱某某、施某至马尔代夫后,发现曹轶佳并未为其二人订购马尔代夫当地的酒店。

2013年2月间,被告人曹轶佳与赵B约定,由曹轶佳为赵B订购相关机票。在赵B支付价款6,788元后,曹轶佳并未给赵B订购相关机票。

公诉机关确认被告人曹轶佳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曹轶佳投案后交代了大部分犯罪事实,可认定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曹轶佳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请求法院念其投案自首,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曹轶佳的指定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曹轶佳以低价吸引客户,确实有客户享受了曹轶佳提供的低价机票和酒店,曹轶佳骗取本案被害人和被害单位的钱款用于填补之前为客户提供低价机票、酒店造成的亏空,这种因经营不当导致犯罪的情况在量刑时应予考虑,被告人曹轶佳是自首,请求对曹轶佳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曹轶佳在互联网上从事旅游中介业务,通过QQ群为赴港澳或马尔代夫等境外游自由行的客户预定机票、酒店等。2011年8月至11月间,被告人曹轶佳明知缺乏资金确保合同履行,仍谎称可以提供赴港澳、马尔代夫等地的低价机票或酒店等,吸引多人订购。曹轶佳向汪某某、张某某、许某等400余人出具行程确认单,确立合同关系,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方式共计收取上述被害人支付的机票、酒店和保证金等费用共计156万余元,对合同约定全部或部分未履行。

被告人曹轶佳在收取游客支付的机票、酒店费用后,先后委托上海金城航空服务有限公司、环境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港捷旅订房集团广州分公司等10余家单位预定机票、酒店,为骗取上述单位信任,曹轶佳通过互联网发送经过制图软件修改的银行转帐单据,利用跨行转账的时间间隔,谎称已汇款,但并未向上述单位支付共计139万余元的对应价款。

2011年12月15日,被告人曹轶佳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交代了上述事实,因被告人曹轶佳怀孕,警方对曹轶佳取保候审。

被告人曹轶佳在被取保候审的2012年7月至10月间,化名“陈飞”,委托绝代双骄公司为玛氏食品(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及赵A等多名游客办理旅游出行和会务业务。曹轶佳收取上述公司及赵A等人支付的钱款后并未支付给绝代双骄公司,利用互联网下载的软件,伪造“中国工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的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谎称已汇款,但并未向绝代双骄公司支付共计12.78万元的对应价款。

2012年12月间,被告人曹轶佳通过互联网谎称可以为朱某某、施某预定赴马尔代夫的机票及酒店,并通过转账和现金收取朱某某、施某2.7万元。收到钱款后,曹轶佳委托南东国旅为朱某某、施某订购了马尔代夫的往返机票,约定支付给该公司1.79万元,为骗得该公司信任,曹轶佳使用绘图软件伪造了“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汇款1.79万元至该公司员工杨习华账户的单据发送给该公司,但并未支付对应价款,也未为抵达马尔代夫的朱某某、施某预定当地的酒店。

2013年2月间,被告人曹轶佳与赵B约定为赵B订购相关机票。曹轶佳收取赵B支付的机票款6,788元后,并未按约为赵B订购机票。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汪某某、张某某、许某、赵A、朱某某、施某、赵B等150余名被害人的报案笔录证实,被告人曹轶佳谎称可提供赴港澳、马尔代夫等地低价机票、酒店费用,骗得上述被害人支付的钱款但并未按出具的行程确认单履行或仅部分履行,共计骗取158万余元的事实。

2、多名被害人提供的汇款凭证、QQ聊天记录和由曹轶佳出具的行程确认单、收款单据等证据印证了被害人的陈述。

3、上海金城航空服务有限公司、环境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港捷旅订房集团广州分公司、绝代双骄公司、南东国旅等14家单位的报案笔录证实,被告人曹轶佳委托上述单位预定机票、酒店。上述单位收到曹轶佳通过互联网发送的银行转帐单据截图后,以为曹轶佳已支付约定的对应价款,遂根据曹轶佳的委托先行垫付预定的机票、酒店费用,后得知曹轶佳提供的银行转帐单据是伪造的。上述14家单位共被骗取153万余元。

4、由曹轶佳发送的银行转帐单据截图、部分被害单位提供的机票确认单、电子客票行程单等印证了上述单位的报案笔录。

5、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证实,警方在接到多名被害人报案称曹轶佳诈骗他人钱款后,于2011年12月15日电话通知曹轶佳至公安机关,曹轶佳交代了大部分诈骗事实。因曹轶佳怀孕,警方对曹轶佳取保候审。

5、被告人曹轶佳的历次供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所证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轶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对被告人曹轶佳予以惩处。被告人曹轶佳自动投案,到案后交代了绝大部分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被害人、被害单位众多,曹轶佳至今未退出赃款等具体情况均在量刑中综合考虑。为严肃国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曹轶佳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1日起至2026年3月2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曹轶佳退赔违法所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 敏
代理审判员 李永利
人民陪审员 刘心怡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韩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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