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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静刑初字第565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28
摘要:(2013)静刑初字第56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9月2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30日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因
(2013)静刑初字第56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9月2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30日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7月3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经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13)5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1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武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于2013年2月至7月间,在本市静安区万航渡路623弄85号地下室内无证开设游戏机房,并在该游戏机房内设置“蛟龙出海”游戏机一台(八个上分口)、“六狮王朝”游戏机六台、“双响炮”游戏机一台、“动感宝贝”游戏机一台、“幸运六鳄”游戏机八台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同年7月29日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并抓获被告人陈某某。经鉴定,上述二十四台游戏机均具有赌博功能。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3年9月27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两被告人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丽淋、董仕银、张国华等人的证言、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游戏机内容审核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正确。被告人王某某有自首情节,被告人陈某某能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均可从轻处罚。据此,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严肃国家法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9日起至2014年1月28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查获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被告人王某某今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姜 灏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公绪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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