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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刑初字第4640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28
摘要:(2013)浦刑初字第464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封某某,男,因本案于2013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46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封某某犯交通肇
(2013)浦刑初字第464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封某某,男,因本案于2013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46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1日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菊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9月26日17时20分许,被告人封某某驾驶某重型自卸货车,沿上海市浦东新区锦绣路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前程路北约100米处右转弯时,因疏于观察未确保行车安全,造成重型自卸货车车头右前部与非机动车道内由北向南行驶的自行车相撞,致骑自行车的被害人陈某某(男,56岁)倒地,遭重型自卸货车碾压致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被告人封某某对本起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封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及车辆痕迹图、相关监控录像、痕迹鉴定意见书、验伤通知书、司法鉴定意见书、检验报告、物损评估意见书、驾驶证、行驶证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相关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验报告书、法医毒物化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火化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案发经过及受案登记表、接警单、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封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3年9月26日起至2014年9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丁文豪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饶伊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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