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3)浦刑初字第4645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28
摘要:(2013)浦刑初字第464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上海某某服饰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向某某,女,系上海某某服饰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人章某,男,因本案于2013年8月15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4336号
(2013)浦刑初字第464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上海某某服饰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向某某,女,系上海某某服饰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人章某,男,因本案于2013年8月15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43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上海某某服饰有限公司、被告人章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向某某、被告人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海某某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于2009年由章某等人出资成立,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章某全权负责日常经营活动。2010年7月,被告人章某为使某某公司少交税款,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通过他人从上海某某贸易有限公司虚开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230,000元,税款总额为人民币33,418.80元。上述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由某某公司申报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2013年8月15日,被告人章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13年9月,某某公司向税务机关补缴了上述税款。

以上事实,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向某某、被告人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档案、相关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税务机关的抵扣证明、电子缴款凭证、户籍资料、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上海某某服饰有限公司、被告人章某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被告人章某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让他人为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人民币33,418.80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单位、被告人章某均系自首,均依法从轻处罚;鉴于流失的税款已补缴,对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再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上海某某服饰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章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章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丁文豪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饶伊蕾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