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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刑初字第4650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28
摘要:(2013)浦刑初字第465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某某,男,因本案于2013年10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钱力宏,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
(2013)浦刑初字第465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某某,男,因本案于2013年10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钱力宏,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47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某犯虚开发票罪,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理检察员闵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某及其辩护人钱力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被告人丁某某为偷逃税款,在未发生实际业务的情况下,通过他人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由上海某某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为其虚开了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编号05367627),价税合计人民币506,000元。经鉴定,该发票为假发票。

2013年10月16日,被告人丁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相关发票、税务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户籍资料、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虚开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丁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要求对被告人丁某某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丁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丁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丁文豪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饶伊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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