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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刑初字第4651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28
摘要:(2013)浦刑初字第465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因本案于2013年7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46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虚开发票罪,于2013年11月26日向
(2013)浦刑初字第465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因本案于2013年7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46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虚开发票罪,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玲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3月至案发,被告人张某某先后在上海市闵行区浦江及浦东新区川沙新镇等多地,采取发小广告及网络传真的方式招揽客户,通过他人给客户代开发票,并通过其假名开具的农业银行、工商银行等账户按开票金额的0.5%-1%不等的比例收取开票费。

2012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以收取开票费票面金额0.5%的方式,为上海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人温某某(另案处理)向上海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虚开了11份上海市商业零售统一发票,虚开金额共计人民币696,453元。经鉴定,上述11份发票均系假发票。

2013年7月23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其暂住处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温某某、周某某、张某某、詹某某的证言、代开发票名片、付款通知书、记账凭证、扣押物品清单、相关发票、税务机关出具的鉴定证明、户籍资料、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虚开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被告人张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丁文豪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饶伊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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