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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奉刑初字第1580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28
摘要:(2013)奉刑初字第158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男,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3年7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某区看守所。 辩护人朱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1,男,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
(2013)奉刑初字第158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男,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3年7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某区看守所。

辩护人朱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1,男,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3年7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3]14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黄某1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黄某1及辩护人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7日8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在本区某菜市场内因琐事与王某、王某1母子发生口角,继而与王某1相互殴打。被告人黄某1见状,遂上前帮助儿子黄某一同殴打王某1并致伤。当日10时45分许,双方至本区中心医院急诊外科就诊时,因言语不和,被告人黄某、黄某1又殴打王某1的弟弟史某并致伤。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王某1外伤致鼻骨粉碎性骨折和左上颌骨额突骨折,构成轻伤;被害人史某外伤致左上唇及左下唇粘膜裂创,累计长2.5cm,左眼部挫伤,左上臂及右肩背部皮肤擦挫伤,累计范围达186 cm2,构成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黄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1、史某陈述,证人王某、陈某、董某、周某、冯某、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验伤通知书,上海枫林国际医学交流和发展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案发经过、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黄某1无视国家法制,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黄某1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审理期间,被告人黄某、黄某1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秩序,确保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7日起至2014年1月26日止。)

二、被告人黄某1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黄某1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代理审判员 李晓杰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朱 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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