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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奉刑初字第1483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28
摘要:(2013)奉刑初字第148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钱某,男,曾因吸毒行为,于2013年4月26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行政拘留5日;又因涉嫌强迫他人吸毒犯罪,于2013年5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某区看守所。 上海
(2013)奉刑初字第148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钱某,男,曾因吸毒行为,于2013年4月26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行政拘留5日;又因涉嫌强迫他人吸毒犯罪,于2013年5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某区看守所。

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3]13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某犯强迫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钱某及葛某(另处)为索取债务将被害人王某从本市某村某号某室。后被告人钱某在室内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为防止吸毒行为败露,被告人钱某以言语威胁的方式强迫被害人王某吸食了冰毒。

上述事实,被告人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的陈述,同案关系人葛某的证言,上海市人体生物样本(尿液类)毒品检测报告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违背他人意志,采用言语威胁的方式,强迫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强迫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钱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确保公民的生命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钱某犯强迫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9日起至2016年8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周 艳
代理审判员 李晓杰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朱 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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