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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沪铁刑初字第73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28
摘要:(2013)沪铁刑初字第73号 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聋哑人),女,1969年8月13日出生于河南省南阳市,汉族,文盲,农民,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青华镇杜庄村杠子146号,现居住于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石桥镇吴集村2组(以上均系被
(2013)沪铁刑初字第73号
    
  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聋哑人),女,1969年8月13日出生于河南省南阳市,汉族,文盲,农民,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青华镇杜庄村杠子146号,现居住于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石桥镇吴集村2组(以上均系被告人自报);2009年9月16日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同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抓获),2013年9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瞿楠,上海市亚太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沪铁检刑诉(2013)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受理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指定辩护人瞿楠及翻译人员李玉环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28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在铁路上海站东南地道地铁1号线闸机口处,尾随旅客张业成趁其不备,从张右侧裤袋内将一只皮夹窃出,内有人民币4,800元、公交卡、身份证及银行卡各一张。公安机关经侦查,于当日20时许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查获的4,800元人民币及公交卡已依法发还被害人。为支持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害人张业成的陈述、公安人员出具的“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工作情况”、《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赃款及赃物的刑事影印件、《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认定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且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是又聋又哑的人,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但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某系聋哑人,迫于生计实施盗窃,故犯罪具有一定的客观原因,结合其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8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在铁路上海站东南地道地铁1号线闸机口处,趁旅客张业成不备,从张右侧裤袋内将一只皮夹(内有人民币4,800元、公交卡、身份证及银行卡各一张)窃出后逃逸。公安机关经侦查,于当日20时许在铁路上海站12号站台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查获的4,800元人民币及公交卡已依法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被害人张业成的陈述证实了其放有4,800元现金、公交卡、身份证及银行卡的皮夹被窃的事实;公安人员出具的“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接报后,通过提取监控录像等工作,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的经过;查获的赃款、赃物已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扣押并制作了《扣押清单》,同时以刑事影印件的形式固定在案,《发还清单》则反映上述钱物已发还被害人。
  《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证实,被告人王某某的前科情况。
  以上证据均经公诉机关当庭举证,且经法庭查证属实。被告人王某某亦供认不讳。所有证据相互关联,合法有效,本院均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系又聋又哑的人,且其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8日起至2014年5月27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查获的赃款、赃物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战资
审 判 员 陆 琳
代理审判员 朱弘煜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黄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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