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3)嘉刑初字第1203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28
摘要:(2013)嘉刑初字第1203号 上 海 市 嘉 定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嘉刑初字第120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翁某某;1996年11月因故意杀人罪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2013年8月31日因
(2013)嘉刑初字第1203号
  

上 海 市 嘉 定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嘉刑初字第120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翁某某;1996年11月因故意杀人罪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2013年8月3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嘉定区看守所。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刑诉[2013]1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翁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苏某某、被告人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翁某某与沈某某原系恋爱关系。2013年,因沈某某向翁某某提出分手,翁某某遂对沈某某纠缠、威胁等。同年8月31日零时许,翁某某携带斧子、手电锯、封箱带、尼龙绳等工具潜入上海市嘉定区某某路2188弄59号404室沈某某暂住处欲对沈实施报复。2时许,沈某某及其子颜某某回到住处,翁某某遂用斧背击伤被害人沈某某的头部,后被害人颜某某上前与翁某某进行搏斗,并争夺斧子。经鉴定,沈某某颅骨骨折等,已构成轻伤。

嗣后,公安机关接沈某某报警后处警,将翁某某等人带至医院。同日17时许,公安人员至普陀区某某路59弄29号302室抓获翁某某。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 被告人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沈某某、颜某某的陈述,证人曹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现场勘验笔录》、相关照片、工作情况,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相关的《验伤通知书》、病史资料、手机短信照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及翁某某的户籍证明、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结合本案起因、危害后果,翁某某有前科等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翁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31日起至2015年8月30日止。)

二、在案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 徐 怡 南



二○一三年 十二 月 五 日





书 记 员 陈 娇


代理审判员 徐怡南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 娇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