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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奉刑初字第1548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28
摘要:(2013)奉刑初字第154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某,男,因涉嫌职务侵占犯罪,于2013年6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某区看守所。 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3]14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犯职务侵占罪
(2013)奉刑初字第154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某,男,因涉嫌职务侵占犯罪,于2013年6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某区看守所。

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3]14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4月27日至5月22日间,被告人沈某利用其上海亘宁公司业务员的职务便利,相继以需要在雷允上药店、复星药店、海王星辰药店及国大药房上交上架费、广告费为由,四次骗取被害单位上海亘宁公司业务款项共计人民币 45 000元。具体如下:

1、2013年4月27日,被告人沈某以需在雷允上药店缴纳上架费为由,骗取被害单位人民币8 000元;

2、2013年5月3日,被告人沈某以需在复星药店缴纳上架费为由,骗取被害单位人民币12 000元;

3、2013年5月20日,被告人沈某以需在海王星辰药店缴纳上架的广告费为由,骗取被害单位人民币15 000元;

4、2013年5月22日,被告人沈某以需在海王星辰药店缴纳上架费为由,骗取被害单位人民币10 000元。

2013年6月20日,被告人沈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叶某、林某、陈某、华某、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中国农业银行网银交易查询明细,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上海亘宁公司提供的雇工劳动合同,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作为公司业务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沈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但本案的经济损失未挽回。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秩序,确保公司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沈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0日起至2015年3月19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沈某退赔被害单位上海亘宁实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四万五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陈士龙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巾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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