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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刑初字第4368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27
摘要:(2013)浦刑初字第436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XX,被告人罗XX2004年6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6年3月因赌博行为被行政拘留五日;2006年5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08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
(2013)浦刑初字第436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XX,被告人罗XX2004年6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6年3月因赌博行为被行政拘留五日;2006年5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08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2年10月1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8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4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XX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任熠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3年2月21日,被告人罗XX至本区航头镇梅园村沙北XXXX号,采用破坏门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张XX家中实施盗窃。

2、2013年2月21日,被告人罗XX至本区航头镇梅园村沙北XXXX号被害人孙XX家中实施盗窃。

3、2013年5月5日,被告人罗XX至本区康桥镇太平村XXX号3室,采用破坏门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赵XX家中实施盗窃。

4、2013年5月26日,被告人罗XX至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苏民XX组XX号,采用破坏门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吴XX家中实施盗窃。

2013年8月9日,被告人罗XX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XX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XX、孙XX、赵XX、吴XX的陈述,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物证鉴定所指纹鉴定书、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满释放证明,案发经过,被告人的当庭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罗XX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罗XX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9日起至2014年11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张鹏飞
人民陪审员 黄玉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