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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刑初字第4580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27
摘要:(2013)浦刑初字第458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某某,男。因本案于2013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某区看守所。 辩护人杨德强,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4740号起
(2013)浦刑初字第458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某某,男。因本案于2013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某区看守所。

辩护人杨德强,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47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崔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某及上海市某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杨德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7年4月,被告人沈某某以本人身份资料向建设银行申领信用卡1张(卡号为:6221660074236044),后持卡多次透支消费、取现,至2013年5月14日最后一次还款人民币2,500元后,分别于同年7月12日、9月16日恶意还款人民币50元、10元,至案发累计透支本金人民币8,757.08元,经该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
  2、2013年3月,被告人沈某某以本人身份资料向民生银行申领信用卡1张(卡号为:6226230090981869),后持卡多次透支消费、取现,至2013年5月3日最后一次还款人民币200元后,分别于同年6月28日、9月14日恶意还款人民币50元、10元,至案发累计透支本金人民币42,840元,经该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
  3、2013年3月,被告人沈某某以本人身份资料向浦发银行申领信用卡1张(卡号为:4984511205353368),后持卡于同年4月9日起持卡透支消费、取现,至2013年6月6日最后一次还款人民币700元后,于同年7月21日恶意还款人民币50元,至案发累计透支本金人民币12,950元,经该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
  4、2013年5月,被告人沈某某以本人身份资料向工商银行申领信用卡1张(卡号为:5502130031510081),后持卡透支消费,于同年9月7日和10日两次分别恶意还款人民币10元,至案发累计透支本金人民币9,980元,经该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
  综上,被告人沈某某共计透支四家银行本金人民币74,527.08元。
  2013年9月18日, 被告人沈某某在民生银行办事处商谈相关还款事宜时,得知该行已向公安机关报案,仍留在该行等待公安人员前来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银行的报案书、信用卡申领材料、信用卡交易明细、银行催收记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违反信用卡管理制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并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沈某某具有自首行为,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沈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8日起至2015年9月17日止。)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李俊英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徐 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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