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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刑初字第4582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27
摘要:(2013)浦刑初字第458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季某某,男。因本案于2013年8月16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44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季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
(2013)浦刑初字第458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季某某,男。因本案于2013年8月16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44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季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凌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季某某从事个体运输业务期间,在承接上海固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某公司)的运输业务后,为结算运费,以支付发票金额2.5%的开票费的方式,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了上海通某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某公司)的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价税合计人民币220,265元,交与固某公司入帐申报抵扣税款,造成国家税款被骗计人民币12,467.83元。
  2013年8月8日,被告人季某某接到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季某某退缴了税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季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涉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记帐凭证、税务机关出具的认证结果清单、证人方某的证言、案发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代管款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某违反发票管理制度,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国家税款被骗计人民币12,0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鉴于季某某具有自首行为,当庭自愿认罪,并能积极退缴税款,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季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经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退缴的税款移送税务机关处理。
  被告人季某某回到社会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李俊英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徐 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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