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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刑初字第4637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27
摘要:(2013)浦刑初字第463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史某某,女,因本案于2013年7月24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45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
(2013)浦刑初字第463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史某某,女,因本案于2013年7月24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45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玲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史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史某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龚路镇龚新路近龚路支路口设摊,以人民币16元的价格向路人王某某贩卖了4张淫秽影碟,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并当场查获其摊位待售的其他涉嫌淫秽影碟194张。经鉴定,上述查获被告人史某某的194张影碟中有178张属淫秽音像制品,16张是非法音像制品。

被告人史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史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某、王某某的证言、扣押笔录、清点记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出版物鉴定书、户籍资料、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音像制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史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史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被告人史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丁文豪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饶伊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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