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3)浦刑初字第4545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27
摘要:(2013)浦刑初字第454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9年11月23日生,汉族,出生地上海市,大专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3年8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4438号起
(2013)浦刑初字第454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9年11月23日生,汉族,出生地上海市,大专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3年8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44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7年9月,被告人孙某某向广发银行申领了信用卡一张,卡号5203 **3766。自2013年4月15日至2013年8月23日,使用上述信用卡消费。经该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截止案发时止,共计拖欠该行本金人民币20710元。

2013年6月14日,被告人孙某某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已退还全部本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银行的报案书、信用卡申请资料、信用卡交易记录、催收记录、案发经过、银行业务受理单复印件、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某某系自首,且当庭自愿认罪,综合被告人作案的手段、金额以及违法所得已经退缴的后果,可以认定为犯罪较轻,依法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副 庭 长 肖 波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邱 燕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