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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刑初字第4760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27
摘要:(2013)浦刑初字第476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4年5月29日生,汉族,出生地江苏省连云港市,大专文化,个体经营户。因本案于2013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逮捕,同年11月4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
(2013)浦刑初字第476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4年5月29日生,汉族,出生地江苏省连云港市,大专文化,个体经营户。因本案于2013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逮捕,同年11月4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44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虚开发票罪,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凌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9月,根据被告人朱某某的居间介绍,李某某将房屋以每月人民币(以下单位同)34,000元的价格出租给科聚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高管印度人普翔,因该公司需要李某某出具发票入账,遂委托被告人朱某某开具发票并由李某某支付开票费。被告人朱某某通过小广告联系以每份100元的开票费,让人开具了伪造的付款方为科聚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科聚亚(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收款方为李某某的普通发票共计14份,每份票面额34,000元,共计476,000元。上述虚开的发票均已由受票单位入账。

2013年10月15日,被告人朱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在其家属的帮助下,补缴了应缴税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应晨泓、李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扣押清单、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让他人虚开普通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朱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悔罪,并在家属的帮助下补交了税款,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查获的发票予以没收。

被告人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法官助理 陈建军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邱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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