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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刑初字第4762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27
摘要:(2013)浦刑初字第476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1983年9月26日生,汉族,出生地上海市,初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2年12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逮捕。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
(2013)浦刑初字第476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1983年9月26日生,汉族,出生地上海市,初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2年12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逮捕。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44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凌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8月至11月,被告人陈某在担任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维公司”)派驻苏宁电器上南路店促销员,负责创维公司在该店内的电视机销售。被告人陈某在任职期间,利用上述职务便利,将创维公司的20台电视机私自予以变卖,并将赃款用于赌博。经审计,上述电视机共计价值人民币58,065.4元。

2012年11月,被告人陈某逃逸,同年12月23日,被告人陈某主动投案并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后被告人陈某在取保候审期间逃逸,并于2013年9月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入职申请表及劳动合同、证人汪某某、朱某、陈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负责公司电视机销售的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系坦白,且与公司达成赔偿协议并在家属的帮助下退赔了部分赃款,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3日起至2015年11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法官助理 陈建军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邱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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