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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刑初字第4763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27
摘要:(2013)浦刑初字第476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上海某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沙某某。 诉讼代表人沙某某,系上海某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1年10月22日出生于台湾省,汉族,高中文化,系上海某
(2013)浦刑初字第476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上海某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沙某某。

诉讼代表人沙某某,系上海某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1年10月22日出生于台湾省,汉族,高中文化,系上海某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户籍地台湾省台北市大安区复兴路108号,住上海市普陀区杏山路500弄4号201室。因本案于2013年8月6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44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上海某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凌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沙某某、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间,被告单位上海某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实际经营人被告人李某某,在无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以支付票面金额6%开票费的方式,让他人为自己虚开12份靖安恒威伟业贸易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税款,价税合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402,200元,税额203,738.52元。上述发票均被被告单位入账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2013年8月6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某某公司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单位某某公司退缴了税款203,738.52元。

以上事实,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沙某某、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转账凭证、记账凭证、税务机关的抵扣证明、靖安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证人罗荣江的证言及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上海某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让他人为自己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国家税款被骗203,738.52元,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被告人李某某系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单位上海某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某某均如实供述罪行,且被告单位在本院审理期间已退缴全部税款,避免国家税款的流失,对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李某某均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上海某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单位退缴的税款移送税务机关处理。

被告人李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丁晓青
法官助理 陈建军
人民陪审员 黄玉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邱 燕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