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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浦刑初字第1225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27
摘要:(2013)黄浦刑初字第122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某。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13〕12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
(2013)黄浦刑初字第122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某。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13〕12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姜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12日凌晨0时47分许,被告人何某某在1辆由浙江省苍南县开往上海的长途汽车(车牌号:沪ARXXXX)上,趁被害人康某离开座位之际,从康放在卧铺座位上的公文包内窃得人民币10,000元后逃逸,所窃赃款被其化用殆尽。
  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3年8月16日在常台高速盛泽卡口进行车辆例行检查时将被告人何某某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康某的报案陈述,证人林某某、蒋某的证言,调取证据清单、长途汽车内监控录像,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交车上扒窃他人钱款人民币1万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且被告人何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何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能当庭认罪,故可依法和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本案的定性正确,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6日起至2014年12月15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缴纳。)

二、违法所得责令退赔发还被害人康某。


审 判 员 孙攀峰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苏文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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